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65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220
元,尚欠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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