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毓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7號)債務人高毓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468元,專案補償款4200元,共計新臺幣1766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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