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債權人 邱賴碧真 債務人 呂德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佰陸拾參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103年9月19日│87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2│103年5月30日│1,62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3│103年6月4日│77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4│103年5月25日│80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5│103年5月27日│30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6│103年6月6日│30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7│103年6月11日│1,10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008│103年9月17日│870,000元│103年12月17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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