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抗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2號抗告人即被告 程立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104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程立仁所涉之竊盜、毒品不論侵害之法益、造成之危害均屬輕微,且被告亦已知錯,原裁定於定刑時,均未與考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實有失公平。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重新審酌裁定,給予適度正確之縮刑比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不得僅憑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僅略少於各罪宣告刑或前所定之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即遽指為違背法令。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7、12-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被告已於民國104年5月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5-46頁)。
㈢、又被告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3年2月,各罪刑期全部加總為有期徒刑9年2月,則原裁定審核後,依法就被告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再者,原審於裁量時,復已考量斟酌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3-4、5-7、8-11所示之罪前已曾定刑有期徒刑3年8月、1年、7月、1年10月等諸情,其並未全然喪失權衡意義(上開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合為有期徒刑7年10月),且從形式上觀察,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甚明。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7、12-13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附表編號2-13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均附此敘明。
㈤、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不當。至被告所指之罪質、犯後態度,均已於原判決個案審理中已為審酌、評價,亦非審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是抗告人以此為由請求再予酌減刑期,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徒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程立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0月4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430號│103年度偵字第643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9、│││││11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104年度易字第72號││實├───┼───────────┼───────────┼───────────┤│審│判決日│104年1月30日│104年1月30日│104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104年度易字第72號││決├───┼───────────┼───────────┼───────────┤││確定日│104年2月24日│104年2月24日│104年3月3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30│署104年度執字第530│署104年度執字第918│││號│號│號│││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②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年8月│行刑為3年8月│行刑為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6日│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9、│104年度偵字第91號│104年度偵字第91號│││11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2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實├───┼───────────┼───────────┼───────────┤│審│判決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2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30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18│署104年度執字第972│署104年度執字第972│││號│號│號│││②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②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②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行刑為7月│行刑為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1號│103年度偵字第6293、67│103年度偵字第6293、67││││22號│2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8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決├───┼───────────┼───────────┼───────────┤││確定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72│署104年度執字第973│署104年度執字第973│││號│號│號│││②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②編號8至1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8至11合併定應執│││行刑為7月│行刑為1年10月│行刑為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7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293、67│103年度偵字第6293、67│103年度偵字第6293、67│││22號│22號│2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易字第71號││決├───┼───────────┼───────────┼───────────┤││確定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104年度執字第973│署104年度執字第973│104年度執字第974號│││號│號││││②編號8至1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8至11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行刑為1年10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6日上午9時│││││2分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104年3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聲請書誤載為104年度易││││決││字第88號)││││├───┼───────────┼───────────┼───────────┤││確定日│104年3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