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紹強選任辯護人陳思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