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阮冊 被告 蔡一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4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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