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A1男(以下原告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1男之父原告B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2男(即B1男之父)原告E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E2女(即E1男之母)原告F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F1男之父
F2女(即F1男之母)原告G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G1男之父原告H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H1男之母原告I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I2女(即I1男之母)原告L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L2男(即L1男之父)原告M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M1男之父原告N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N2男(即N1男之父)
N1男之母原告S1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S2女(即S1男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原告等人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本院重侵附民第3號卷第26頁),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2日新北檢玉博淵102補審27字第33563號函在卷可憑,而上開補償金之申請雖部分業經准許但尚未確定、部分仍在申請中,亦有102年8月26日陳報狀在卷可憑,而原告等人是否得請領該補償金,補償金額若干,與其等本案請求之慰撫金有關(原告所請求之慰撫金應扣除補償金),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又查原告等人請求之補償金何時確定或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尚無從知悉,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被告刑事部分既經本院審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周宛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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