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30號聲請人 盧信宏 相對人 陳泓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五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