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號抗告人 郭晉欽 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
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經抗告人之代理人於同年月11日領取,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