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油廠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油廠國民小學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油廠國民小學(下稱油廠國小)現任董事長,油廠國小業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8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油廠國小捐助章程第8條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
┌────┬────────────────────┐│原條文│第8條本財團法人於適當時期,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及環境需要,宣佈解散清算│││,剩餘財產捐贈教育部,作為在原地│││繼續辦學之用。│├────┼────────────────────┤│修正條文│第8條本財團法人於適當時期,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及環境需要,宣佈解散清算│││,剩餘財產捐贈高雄市政府,作為在│││原地繼續辦學之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