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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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醒世雜誌社捐助捐章程修訂聲請處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醒世雜誌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醒世雜誌社(下稱醒世雜誌社)於民國94年12月16日,經臨時董事會會議通過修訂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2份、醒世雜誌社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醒世雜誌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願任董(理)、監事同意書各1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醒世雜誌社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等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由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辯稱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有醒世雜誌社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醒世雜誌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新聞處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表示同意,有高雄市政府新聞處95年2月16日高市新處一字第0950000323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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