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蔡立緯 被告 曾慕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31號(嗣因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而改分106年度簡字第1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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