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筱涵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筱涵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圖片,乃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之美術著作,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2年4月1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在「facebook」成立「減肥CatGoGo」粉絲團後,擅自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刊登在其「減肥CatGoGo」facebook粉絲團網頁而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艾絲公司告訴被告蘇筱涵侵害著作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年10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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