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R.SAMNIANGWINTHAWUT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另檢還受款人非本院面額伍佰元之郵政匯票一紙)。
二、聲請狀漏經債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請補正。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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