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被告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在卷可按,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亦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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