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甲○○丙○○被告光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