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五號
原告博至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鈞皓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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