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政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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