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一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3號、101年度執字第1234、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一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一郎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先予敘明。
三、本件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刑,雖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8號受理,並於101年8月14日判決,於101年9月1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受刑人高一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9日下午7時30│100.09.1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3號│79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270號│101年度易字第3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3.22│101.08.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270號│101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判決│101.04.23│101.09.10│││確定日期│││││年.月.日│││├───┴────┼───────────┼───────────┤││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備註│234號│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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