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鈞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鈞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澤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6/09107/06/11107/06/12108/04/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380號108年度易字第3472號判決日期108/09/25109/02/1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380號108年度易字第34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5109/03/30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均是均否備註經定刑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12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7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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