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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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淑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73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淑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7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確定,112年4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物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之贓款新臺幣(下同)1885元,為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均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7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9日確定,112年4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屬實。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可稽,可認上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之贓款1885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為上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所有人1仿冒哆啦A夢筷子3套蕭淑美2仿冒哆啦A夢湯匙1件3仿冒哆啦A夢叉子1件4仿冒哆啦A夢餐具盒2件5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7套6仿冒哆啦A夢鬧鐘1件7仿冒哆啦A夢餐袋2件8仿冒哆啦A夢保溫瓶1件9仿冒哆啦A夢提袋1件10仿冒HelloKitty證件套6件11仿冒HelloKitty餐具組2套12仿冒HelloKitty餐袋2件13仿冒HelloKitty餐具盒1件14仿冒HelloKitty筷子1雙15仿冒HelloKitty湯匙1件16仿冒美樂蒂餐袋3件17贓款(犯罪所得)新臺幣1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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