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乙○○
己○○丁○○民國87
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劉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卷證尚待調閱,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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