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振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