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2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26號聲請人 吳火土
吳祖賜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柏陞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屬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另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係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逾越法定期限,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部分,雖未逾期,惟聲請並未具體敘明違憲之處而裁定不受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