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官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官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官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巫官有於112年9月12日入監服刑,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