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撤緩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係接續盜領新台
幣5,000元、5,000元。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7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項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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