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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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3號原告 高筱珺 訴訟代理人 李秀錦 律師被告 吳儒錩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子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期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