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4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培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培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犯罪紀錄,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述被告是否為累犯,及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並曾受觀察、勒戒(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戕害甚大,竟仍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然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並無實際危害他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

  被   告 呂培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培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31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3號、第69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5月16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麻雀巢行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培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馬岡 所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05 日

              檢察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月 11日

書記官邱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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