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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