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樓(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3年11月29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15日,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於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535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