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 林明生 (即 林金華 之繼承人)
林文生 (即林金華之繼承人) 林慶生 (即林金華之繼承人) 徐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均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
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3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徐曲良即玄慶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租金、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徐曲良即玄慶企業社因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而其中設定義務人林金華已於104年5月18日死亡,其原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業由相對人林明生、林文生、林慶生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依首開規定,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函請相對人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附表一:所有權人徐曲良┌─┬────────────────────┬─┬──────┬────┬──────┐│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仁愛││706││36.19│全部│重測前: 田寮 │││││││││││段二小段278│││││││││││-1地號。│├─┼───┼────┼───┼──┼────┼─┼──────┼────┼──────┤│2│苗栗縣│頭份市│仁愛││707││1.01│全部│重測前:田寮│││││││││││段二小段277│││││││││││-4地號。│└─┴───┴────┴───┴──┴────┴─┴──────┴────┴──────┘附表二:所有權人林文生、林慶生、林明生應有部分各3分之1┌─┬────────────────────┬─┬──────┬────┬──────┐│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仁愛││705││38.03│全部│重測前:田寮│││││││││││段二小段280│││││││││││-11地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32│仁愛段│東庄里17│住家用、│第一層:24.56│平台:2.22│全部│重測前:田寮段二││││705地號│鄰和平路│2層樓房│第二層:24.56│││小段980建號。│││││178│、加強磚│合計:49.12│││││││││造│││││└─┴──┴────┴────┴────┴────────┴──────┴──┴────────┘附表三: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未載│玖拾肆萬肆仟元│105年3月28日│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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