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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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