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14116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竊盜,業經進行追訴及審判,並無羈押之理由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無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因父親重病經常住院,病情不穩定,需要家人陪伴就醫,因被告其他弟妹在外,無法照顧,且因工作,無法經常請假,為讓被告在服刑前,為父親做妥適安排,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六條,聲請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為保全刑之執行,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自羈押後,又為警查出涉犯多起竊盜犯行,有高雄市、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轄區內多處分局向本院借訊被告之函文及詢問筆錄等在卷為憑,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由被告均忙於在外四處行竊,亦可證被告所稱,需照顧重病之父親云云,均非實情。本件被告聲請為無理,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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