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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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昌隆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昌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江昌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判決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3010194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301019
481號函(見本院卷第9頁,聲請書所載函號誤植為第00000000000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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