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宗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被告 張春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4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