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汝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汝振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5,82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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