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瑋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瑋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4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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