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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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傑(原名黃振宏)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傑(原名黃振宏)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