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魏申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9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萬1,200元,逾期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其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及利息。嗣原告於108年8月5日具狀並當庭追加10萬元,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三、次查,本案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後,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暨利息。是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