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許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鈺皓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9,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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