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1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聲字第5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10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鹿潔 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尤貴華 間退休給與事件(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1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玫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