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睿昌 即林 德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睿昌即 林德崇 於民國90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7日止累計73,404元正未給付,(其中18,654元為本金,54,7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9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睿昌即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654│德崇│0月28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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