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育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三,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0九,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0九,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