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8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8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873號再審原告 傅恩松 訴訟代理人 易昌運 會計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原告遲至106年3月2日始以再審補充理由狀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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