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債權人大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如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隆益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委員會於111年11月18日補正之郵政回執正面收寄局郵戳為111年7月15日,郵政回執背面投遞後郵戳為111年8月1日,顯非貴委員會於111年8月5日始發存證信函催告之郵政回執。請提出「民國111年8月5日」所發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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