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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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債權人 林士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獻舜 、 劉瓊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766,000元之依據為何?(依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債務人借款766,000元,約定每月清償三萬元,債務人已繳納2期共60,0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借款契約第三條所載,「…於每月23日(含)前給付甲方參萬元」,則債務人自111年7月24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劉獻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瓊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