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債權人大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如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隆益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隆益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隆益瑄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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