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64號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 和被 告 甲○○ 55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