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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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64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
被   告 甲○○
            55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95 年度 營小 字第 64 號裁定(95.01.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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