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9號債權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理人 許灼灼 債務人 張穎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證券交易買賣費用金額共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支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