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 黃江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藝國際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美燕